一、任宅照明设计选择
居住环境是人们进行多种活动的场所,通常人们要在住宅内休息、学习、娱乐等,因此照明设计要针对不同的活动要求和活动性质,按照国家的有关照明设计标准和人们的生活习惯,选择相应的照度值。但从我国现行标准和国外对照来看,其照明水平还远低于发达国家,作为小康住宅的照度应从现有国家标准基础上,提高1-2个等级。因此,在选用进户线截面时应适当保留一定的裕度,以适应以后的需要。
二、灯光亮度选择
住宅内部房间功能分配比较明确,要创造一个舒适的灯光环境,就要根据各房间作用、性质采用不同的亮度,要注意主要空间和附属空间的亮度平衡和主次关系。要避免出现极明极暗的现象,或过暗的阴影出现;又要避免房间内照度均匀,空间呆板,没有主次感和层次感。
室内照明设计的第一阶段是听取业主的要求,并与各专业工作人员进行商讨,充分研究影响照明设计的因素;第二阶段是做出一些基本的设计选择,首先确定选择照明系统还是辅助照明系统。主照明系统包括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灯,辅助照明系统包括重点照明和效果照明等,主照明系统重于功能性,辅助照明系统侧重于装饰性;照明设计的第三阶段是对室内的平均照度、照度均匀度和作业面上的照度进行计算,看是够符合照明标准的要求。必要时,可对室内的亮度分布、作业面上的对比度以及眩光进行计算和验算。
室内空间由于大小不同,功能各异,按照功能要求来组织空间时,一般由大小、层次、过渡、敞开、闭合及灵活处理等方式,但是任意的室内空间都要求一定的明视条件,除了天然光外,人工光能够以其光通量、照度和显色性等光功能提供照明条件,从而满足视觉功效,提高工作效率。在公共建筑、商业等建筑物中,即使在白天也使用灯光作为辅助照明,或利用灯光美化室内环境,以取得装饰效果。室内空间中各部位设置的灯光,也可成为室内的一项构图因素,起灯光构图的作用,再现装饰效果。灯光构图是利用人工光源的颜色和显色性、灯具的造型及排列的形状,取得装饰效果,创造出相应的环境气氛。
按照室内空间的功能,确定灯光的布置方式、光源的类型和灯具的配光曲线,作出照明的设计方案。在方案中,对整个空间要求灯光平衡,对个别空间要求有强弱、扬抑的变化。灯光设计单元不宜过多,多则纷杂,不能体现出灯光艺术的作用。灯光艺术由许多处理技法来体现,例如利用灯光的光辉、透射、反射和折射等特性,产生光与影的配合。灯具的配光和方向可以产生灯光的光影效果和立体感。灯具的形式可以创造出室内空间的艺术风格和环境气氛。室内空间中各个表面的色彩是通过光显示出来的,表面色彩的色相、照明度和彩色度的对比本身,就可以创造室内环境气氛,在灯光照射下,表面色彩会出现多种多样的变化。
灯光的表现力是创造灯光艺术的重要因素。通过灯光显现出来的空间效果,利用灯光对人和物的造型,利用灯光作出的雕塑或绘画,都能具有诱人的表现力,能够发挥出艺术效果。由于光源的形状、大小、颜色、位置和方向不同,室内空间形状各异,再加上室内物体的形状、表面状态和颜色不同,改变这些因素,室内空间的面貌就会随之变化,能够获得不同的空间效果。在灯光照射下,人和物本身不但有受光面和背光面,而且有由受光面到背光面的变化,能很自然地表现出光影效果。